派出所呈请调取证据清单的法律依据及规定如下:
一、核心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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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均为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类证据,需经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二、调取证据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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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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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证据种类、提供时限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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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时需向被调取单位或个人出示工作证件,说明身份及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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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形式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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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的实物证据需经持有人签名或盖章,拒绝者应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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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应妥善保管,采取拍照、录像、复印等方式固定,并注明名称、来源、提取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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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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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需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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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取单位或个人拒绝提供证据时,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搜查),但需依法审批。
四、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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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虽为公安机关常用文书,但未明确列入《刑事诉讼法》或统一业务系统,需自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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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时,若涉及民事诉讼案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