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具体如下:
一、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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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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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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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限制 :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如银行内部资料、对方当事人隐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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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程序事项(如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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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例外
- 再审阶段以新证据申请调取的,需自行收集证据,法院不予准许。
二、申请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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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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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交书面申请。 - 二审申请调取证据需在一审延长期满后提出。2. 申请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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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被调查人信息、证据内容、申请原因及需证明的事实。3. 复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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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被驳回后,可在收到通知次日起3日内申请复议,法院5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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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审查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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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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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接受符合法定情形的申请,如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 - 证据需与案件实体争议相关,或涉及程序性事项。2. 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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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相关单位不得拒绝。 - 调取证据后需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查验。###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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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调取证据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避免滥用职权。- 证据形式需符合法定要求(如原件、复制件等),电子数据需提供核对无异的版本。以上规定综合了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确保调取证据程序的合法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