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移交规定主要涉及移交流程、责任划分及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一、移交流程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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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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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未填制凭证的经济业务,确保账目登记完毕并结出余额,加盖经办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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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凭证装订:按年度分月装订,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固定,检查日期、编号完整性,摘除金属物并折叠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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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清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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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凭证、账簿、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等资料,实行电算化的需注明软件及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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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时逐项点收,现金、有价证券需核对账簿余额,发现差异需限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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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交与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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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主管监交,主管交接由单位领导监交,必要时报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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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单位名称、日期、人员信息及需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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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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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责任 :对凭证、账簿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若发现违规问题仍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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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班人责任 :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确保记录连续性。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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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完整性 :凭证、账簿不得遗漏,短缺需说明原因并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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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与有价证券 :点交时核对账面余额,发现差异需限期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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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 :移交后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凭证保管期限为30年,账簿为30年,对账单10年。
以上规定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与财务数据的安全性,需严格执行交接流程并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