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2004年修正)》,其核心修订亮点包括明确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规范征收程序与补偿标准,以及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此次修正是对1998年版本的重要完善,通过法律形式将“征收”与“征用”概念区分,并进一步保障农民权益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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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与修正背景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决定,以主席令第28号重新公布。此次修订主要回应了经济发展中土地管理的新需求,例如征地矛盾凸显、土地利用效率待提升等问题。 -
关键修订内容
- 征收制度完善:将原条款中的“征用”统一改为“征收”,明确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可依法征收土地并补偿,同时细化征收程序,要求公告、听证等环节。
- 补偿机制优化:新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为后续补偿标准调整奠定法律基础。
- 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延续1998年版本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强调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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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意义
修订后的法律不仅规范了政府征地行为,减少纠纷,还通过科学规划提升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总结来看,2004年修正版是我国土地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节点,其核心条款至今仍影响着土地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如需了解具体操作细则,建议参考最新配套法规或地方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