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结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属于共同类科目,具有双重性质,既可能是资产也可能是负债,具体取决于其核算内容。如果合同结算的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已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收到对价,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果期末余额在贷方,则表示企业已收到对价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合同负债”项目中列示。
1. 合同结算的科目性质
合同结算是一个双重性质的会计科目,既不属于纯粹的资产类,也不属于纯粹的负债类。它主要用于核算企业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涉及的对价结算情况。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结算可以替代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净额列示,因此它属于共同类科目。
2. 期末余额的处理方式
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的期末余额需要根据其方向进行处理:
- 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但尚未收到全部对价。此时,该余额应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 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已收到客户对价,但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此时,该余额应列示为“合同负债”项目。
3. 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合同结算通常下设两个二级科目:
- 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用于反映企业与客户结算的金额。
- 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用于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合同结算主要核算以下内容:
- 企业因履行合同义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 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但尚未履行相应义务的金额。
总结
合同结算作为新收入准则下的新增科目,是资产负债表中一个重要的共同类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密切相关,但具体列示方式取决于期末余额的方向。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根据合同结算的性质和余额方向,正确归类并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