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方式如下:
一、基本列示规则
-
单独列示
合同资产需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合同负债区分开来,不可互相抵销。
-
按流动性分类
-
借方余额 :根据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
贷方余额 :根据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列示。
-
二、净额列示原则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需以净额列示:
-
净额为借方时,列示为“合同资产”;
-
净额为贷方时,列示为“合同负债”。
三、特殊情况处理
-
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可按预期信用减值法计提坏账准备,但合同资产不适用此规则。
-
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需在期末根据结算方向(借方/贷方)和流动性分别列示。
四、示例说明
例如,甲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已交付设备但尚未收到尾款,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合同资产”;若后续收到预付款,则形成“合同负债”,两者需按净额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