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结算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需根据期末余额方向判断:若为借方余额,计入“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若为贷方余额,则归入“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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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设置与核算逻辑
企业通过“合同结算”科目核算某一时段内履约义务涉及的结算对价,下设“价款结算”和“收入结转”明细科目。前者记录与客户的定期结算金额,后者反映按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 -
报表列示规则
- 借方余额:表明企业已履行义务但未结算,需根据流动性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短期)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
- 贷方余额:代表已收款但未履约,需列为“合同负债”(短期)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长期)。同一合同下的资产与负债需以净额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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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说明
某建筑公司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若期末“合同结算”借方余额1125万元(已完工未结算),应列为“合同资产”;若贷方余额137.5万元(已收款未履约),则计入“合同负债”。
提示:企业需定期核对“合同结算”余额方向,确保报表分类准确,同时遵循新收入准则对净额列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