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结算借方余额的列报需根据其性质和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具体如下:
-
基本列报规则
-
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已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与客户结算的金额,属于合同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
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已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属于合同负债,列报方式同理。
-
-
流动性判断依据
-
根据金额的流动性决定具体列报项目:
-
流动性高(如一年内可变现):列示为“合同资产”。
-
流动性低(如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明细科目对应关系
-
借方余额对应明细科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反映已发生履约义务但未结算的金额。
-
贷方余额对应明细科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反映已结算但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
-
总结 :合同结算借方余额需结合流动性和明细科目性质,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确保财务信息准确反映企业履约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