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居在农村的居民能否在宅基地上建房,取决于户籍归属、土地规划及审批程序,核心要求包括:必须是本村集体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原则、通过合法审批流程且不占用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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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与成员资格
只有户口属于该村集体的村民才有权申请宅基地建房。外来人口落户成为集体成员且无宅基地的,或城镇居民经批准回原籍落户且农村无住宅的,也可申请。非集体成员(如城市居民)私自买卖宅基地建房属违法。 -
审批与规划限制
- 建房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
- 需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乡镇审核及县级批准,涉及农用地的还需办理转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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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与建设标准
宅基地面积按省级标准执行,例如平原地区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建房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层,超限或3层以上需委托专业施工团队,并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
违规风险与收回情形
未批先建、超占面积、擅自改变用途(如建商铺)或批准后两年未动工的,可能被****或收回宅基地。长期闲置或房屋倒塌未重建的,集体有权无偿收回。
合法建房需严格遵循户籍、规划、审批三重门槛,避免因程序或用途违规导致权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