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一、清偿顺序总述
-
优先债权 (第一顺序)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若担保物不足以清偿债务,不足部分与普通债权同序清偿。
-
普通债权 (第二顺序)
在优先债权清偿完毕后,按比例分配剩余债务。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已知普通债权,按比例分别偿还。
-
遗赠交付 (第三顺序)
仅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执行,且需先清偿税款和债务,剩余部分方可交付遗赠。
二、特殊情形处理
-
债务抵充顺序 :若多笔债务均到期且无担保,优先抵充对债权人担保最少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到期先后顺序抵充。
-
约定优先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可协商确定清偿顺序,优先遵循约定。
三、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