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时,需根据是否已开具发票及会计政策进行不同处理,具体分录如下:
一、已开具发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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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发生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适用征收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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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末免征增值税处理
将当月应缴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按已计提金额)
二、未开具发票的情况
销售发生时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不涉及增值税计提:
借:银行存款/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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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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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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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已开具1%征收率发票,需按实际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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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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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免征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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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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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要求
- 按季申报时需核对销售额是否达标,未达标需将增值税转出。
四、示例分录(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业务类型 | 会计分录(月销售额)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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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 | 借:银行存款 1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万) | 已开具发票 |
免税处理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万) | 转入营业外收入 |
季度末调整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万) | 累计免征增值税 |
通过以上分录处理,可确保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