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1年18号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延长三项扶贫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旨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关键亮点包括: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延续、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扣除政策保留、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范围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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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支持
文件明确延续财税〔2019〕22号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减免。例如,企业招用贫困人员可享受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扣减,最长36个月。 -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优惠
依据财税〔2019〕49号公告,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政府进行的扶贫捐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这一政策直接降低企业税负,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 -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9〕55号公告,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组织无偿捐赠给脱贫地区的,免征增值税。此举进一步拓宽了公益捐赠的税收激励范围。
当前政策强调“过渡期不摘责任”,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合理规划捐赠或用工方案以享受红利。建议关注地方实施细则,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