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设置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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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适用于规模较大、经济业务复杂或需独立核算的单位,如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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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适用于规模较小、业务较简单的单位,通过指定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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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记账
适用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需委托经批准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服务。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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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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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档案保管等关键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