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会计法》及相关财务规范,出纳人员 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 ,具体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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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离原则
出纳与会计档案保管属于不相容职务。出纳负责货币资金收付,而档案保管涉及凭证、账簿等财务资料,两者职能交叉易引发舞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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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禁止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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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要求
分离岗位有助于防范财务舞弊,例如出纳篡改凭证后销毁档案以掩盖资金挪用行为。档案管理需由独立人员负责,确保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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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移交规范
出纳可短期管理会计档案(如1年),但需在规定期限后移交档案部门保管,由专业人员负责长期管理。
总结 :出纳岗位应与档案保管严格分离,以符合财务规范和内部控制要求,避免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