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是针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定的法规,主要内容包括辨识、评估、备案、监督检查等要求。以下是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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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城镇燃气、国防科研及港区内的重大危险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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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定义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当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时,被认定为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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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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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是安全主体,需保障安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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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负责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市级、省级部门按季度/半年上报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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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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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需定期开展辨识、评估,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定量风险评价(如毒性气体、爆炸品等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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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需包含事故可能性、危害程度、应急措施等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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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与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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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项目需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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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部门每季度、市级部门每半年向省级部门报送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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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内容
包括运行管理、监测监控、应急预案、安全设施维护等,首次检查需重点核查辨识、分级等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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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罚
对未备案、未及时更新档案等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撤销资质等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规定通过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监管,有效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