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交人 不一定是财务负责人 ,具体取决于移交工作的性质和层级。以下是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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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财务人员移交
若仅涉及会计机构内部人员或非财务负责人的工作交接,通常由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即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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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
当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进行工作移交时,必须由 单位负责人 监交。若单位设有主管部门,则主管部门也应派人参与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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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监交的情形
仅当移交工作涉及财务负责人时,才由财务负责人本人监交。但根据现行规定,财务负责人监交并非普遍要求,而是特定情况下的补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需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总会计师单位还需总会计师签名。但该条款未明确财务监交人的具体职责和身份。
总结 :财务监交人身份取决于移交工作的具体对象和层级,通常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担任,而非强制要求为财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