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主要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最新政策规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审批依据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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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7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代理记账机构需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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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二、审批方式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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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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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统一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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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监管服务平台不再区分“普通机构账号”与“自贸试验区机构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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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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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2025年5月31日前在监管服务平台补充完善信息并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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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符合条件的恢复为“普通机构账号”并补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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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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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需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包括机构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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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机构账号与普通机构账号的转换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