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劣天气造成的损失责任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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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免责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如极端天气)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若因管理人或受害人过错导致损害,可减轻或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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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直接赔偿
损害发生时,致害物品的所有权人通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例如暴雨导致车辆损坏,若车辆停放在未尽管理义务的区域,需与管理者共同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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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过错责任
若因物业、开发商等管理方未尽维护义务(如未及时清理排水管道、未加固设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例如暴雨导致房屋漏水,若因建筑质量问题或物业疏忽,相关方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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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过错责任
若受害人存在违章行为(如违规停车、未采取防护措施),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例如暴雨中车辆受损,因车主未停至正规车位,可能需分担损失。
总结 :恶劣天气损失责任需结合所有权人、管理方、受害人过错及不可抗力因素综合判断,具体比例由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