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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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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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需建立安全培训制度,负责全体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的安全培训。
二、培训对象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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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培训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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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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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岗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等(尤其高危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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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学生实习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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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自救互救知识及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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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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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必须进行三级安全培训(厂级、车间级、班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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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一般要求上岗前接受基础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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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需支付工资和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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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管理与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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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监管,地方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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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措施
未依法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照。
四、修订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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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发布 :2005年12月2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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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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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9日修正(令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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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9日第二次修正(令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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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通过明确培训责任、规范培训内容与流程,旨在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