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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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
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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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权与批评权
可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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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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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权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撤离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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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享有工伤保险外,还可向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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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权
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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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权
有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二、其他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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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延伸 :包括被如实告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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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 :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隐患排查与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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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可通过法律途径**。
三、法律依据
以上权利均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等条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需依法履行保障义务,确保从业人员享有上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