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和第63条规定了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具体如下:
一、第56条:机动车停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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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机动车需在指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但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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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车限制
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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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措施
- 一般情况 :处20-200元罚款,不扣分。 - 妨碍通行 :若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驶离,可拖移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罚款100元。
二、第63条:行人通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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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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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保护
学龄前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等需监护人陪同;盲人通行需使用导盲工具,车辆应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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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措施
- 一般情况 :处5-50元罚款,不扣分。 - 妨碍通行 :若拒绝接受罚款,可扣留非机动车。
总结
- 机动车违规 :主要针对停车位置和临时停车影响,罚款20-200元,严重时拖车。- 行人违规 :侧重隔离设施通行和危险行为,罚款5-50元,特殊群体违规可能扣留车辆。以上规定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