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八项硬措施”的具体内容,综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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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责任主体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必须依法到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实施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确保安全投入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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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责任追究
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瞒报谎报事故、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处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
二、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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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分级管控机制
矿山企业需构建覆盖各层级、全岗位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隐患排查标准与整改流程,实现隐患排查整改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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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关键环节管控
加强动火作业、密闭启封、设备维护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对反复出现且整改不力的隐患依法从重处罚。
三、重拳出击“打非治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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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限超界开采、隐蔽工程违规施工等非法行为,依法取缔“三无”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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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监督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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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灾害预防机制
建立健全重大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和救援处置机制,提升应对山体滑坡、透水等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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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定期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五、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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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安全培训
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提升全员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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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职业健康保障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体系,改善作业环境,预防职业病危害。
六、严格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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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审批流程
严格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等审批环节的安全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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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许可管理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未取得许可擅自施工的行为依法查处。
七、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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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察机制
加强矿山安全国家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全过程监督机制,提升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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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属地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需明确包保责任,细化监管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八、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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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事故调查
依法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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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警示教育
通过事故案例分析、安全培训等形式,普及安全知识,提升企业及从业人员风险防范意识。
以上措施旨在通过责任压实、隐患排查、源头治理等多措并举,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