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营运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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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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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需10辆以上专用车辆(挂车除外),其他品类需5辆以上专用车辆,且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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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行驶记录功能,罐式车辆需经质量检验且容积受限(剧毒化学品≤10m³,爆炸品≤20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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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
- 企业需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处理器材及专用车辆标志,且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含保险、设备、定位装置检查)。
二、从业人员管理
- 企业需通过岗前培训、例会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及操作规程教育,具体学时以当地机构要求为准。
三、通行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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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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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0:00-6:00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恶劣天气或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全面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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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油料运输车辆可经批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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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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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需悬挂危险品标志,配备合格安全设备,罐体需检验合格且与核定载质量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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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制定运输计划,避免车辆在高速入口附近停留或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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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规依据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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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T 617)为分类标准,未列入规则的危险货物按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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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特定种类危险货物另有规定。
以上规定通过多部门联合实施,强化了车辆、人员、通行及安全管理,确保山东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