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免税政策文件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具体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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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与适用范围
该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包括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及经加工处理的蔬菜(如清洗、包装等工序),但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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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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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核算 :纳税人若同时销售蔬菜与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必须分别核算两类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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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要求 :免税销售额需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标注“免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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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延伸
除流通环节外,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蔬菜(如农户、合作社)也免征增值税,但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