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有效期标注到月时,默认可使用至当月最后一天(如有效期至2025年5月,则截止日为5月31日);若标注失效期到月,则仅能使用至上月最后一天(如失效期2025年5月,实际截止日为4月30日)。 不同标注方式直接影响用药安全,需严格区分“有效期”与“失效期”的表述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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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与失效期的核心区别
药品标签标注“有效期至XXXX年XX月”表示可使用至该月末,例如有效期至2025年5月即5月31日前有效。而标注“失效期2025年5月”则意味着药品在5月1日已失效,实际需在4月30日前使用。进口药品常见“Expiry date”即失效期,需提前一天停用。 -
标注格式的法规依据
我国《药品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明确要求,有效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到月时默认为当月最后一天。生产日期推算有效期时,若标注到月,则有效期为对应月份的前一月(如生产日期2022年12月+3年有效期,截止日为2025年11月30日)。 -
国际标注差异需警惕
美国药品按月/日/年标注(如6/10/2025为2025年6月10日),欧洲按日/月/年排列,日本则用年/月/日。进口药标注“Use before”等同于有效期,“Exp.date”则为失效期,需结合地区习惯解读。 -
开封后使用期限缩短
即使未到有效期,瓶装药开封后建议6个月内用完,眼药水开封后仅限4周,糖浆剂开封后1-3个月失效。独立包装药品(如铝塑板片剂)不受开封影响,仍按原有效期使用。
定期清理药箱并核对标注方式,避免误用过期药品。 若发现药品变色、结块或异味,无论是否在有效期内均应立即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