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八种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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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交通法规
包括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车牌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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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快速路上驾驶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特定路段驾驶机动车,因车速快、车流量大,危险性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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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
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后逃逸,或虽未逃逸但因逃逸行为导致更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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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违规驾驶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如校车、出租车)时,严重超员/超速或违反安全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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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酒精含量超标
醉酒驾驶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或服用管制****/麻醉药品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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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法检查
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毁灭、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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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情节
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或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有罪/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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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恶劣情节
如驾驶重型载货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等,根据具体情节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