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界定需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核心要素,结合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进行综合判断:
一、行为主体
- 自然人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二、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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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法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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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 :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无论饮酒与驾车间隔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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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竞驶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频繁并线、超车,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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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超员/超速 :校车或旅客运输中严重超载或超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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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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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观故意
- 明知危害后果 :行为人需明知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仍放任结果发生,主观上具有故意。
四、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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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 :80mg/100ml以上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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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竞驶/超员/超速 :需达到“情节恶劣”或“严重程度”标准,如造成交通堵塞、人员伤亡等。
五、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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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减轻情节 :包括造成交通事故、血液酒精含量在150-180mg/100ml之间、存在逃避检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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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罪/免罚 :酒精含量低于150mg/100ml且无加重情节,或紧急情况下短距离挪车等。
证据要求
- 需酒精测试报告、监控录像、目击证言等,结合行为风险性、公共影响及主观过错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