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一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情形:
一、擅自从事高危作业
指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进行以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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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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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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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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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
此类行为因涉及高风险操作,法律对其设定了严格的准入制度。
二、关闭或破坏安全设施
包括以下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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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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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
这些行为可能直接导致事故隐患无法及时发现或处理,增加事故发生风险。
三、拒不执行安全整改措施
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若相关单位或个人被依法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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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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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
若仍拒不执行,将构成危险作业罪。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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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性质 :该罪属于过失危险犯,不要求实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要求行为具有发生此类事故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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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一,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情形均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是否具有现实危险,及时防范和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