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险作业案件中,行为危害显著轻微、及时补救未引发实际损害、过失行为且主动担责三种情形可能获得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时会综合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过错及事后补救表现,依法作出处理。
情形一:危险作业行为危害显著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若作业行为虽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但实际危险程度较低,如未引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且行为人无主观恶意,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不予起诉。例如,短暂违规操作后立即终止且未形成持续性风险的情形。
情形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害发生。行为人在实施危险作业后,若能第一时间主动消除隐患,如泄露危险物质后迅速完成封堵清理,或违规动火作业时及时扑灭火源,避免事故扩大。此类积极补救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可能获得不起诉处理。
情形三:过失行为且主动承担责任并配合整改。对于因过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如因设备检查疏漏导致安全隐患,但行为人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积极赔偿损失、全面整改隐患并建立长效预防机制,检察机关可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危险作业不起诉制度既体现法律刚性,也彰显司法温度。相关从业者需明确:获得不起诉不等于免除行政责任,日常仍需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定期排查隐患,强化操作规范培训,从根本上降低作业风险,共同维护生产安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