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罪加重犯的顺口溜,综合多个权威来源整理如下:
一、抢劫罪加重情形口诀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加重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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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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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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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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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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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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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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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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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记忆口诀 :
“入户上车抢银行,多次巨额有伤亡,冒充军警持枪抢,特殊物资不能抢。”
二、结果加重犯补充口诀
除上述加重情节外,刑法还规定了一些结果加重犯情形,可结合具体案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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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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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重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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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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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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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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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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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致其亲属重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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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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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电力设施致人重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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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致人重伤、死亡
记忆口诀 :
“绑匪抢劫虐奸商,假药行医拐卖伤,爆破组投放危险物,劫持航空器致损亡。”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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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 :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能转化为抢劫罪,但需结合具体行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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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与想象竞合犯 :如绑架罪取消结果加重犯,可能以结合犯或想象竞合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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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标准 :需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司法实践认定“数额巨大”。
建议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对照上述情形进行判断,并参考权威教材或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