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抢劫罪的行为类型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普通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例如使用刀具威胁、殴打被害人等直接实施暴力行为。
二、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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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转化 :在抢夺过程中使用凶器,直接转化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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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诈骗/抢夺后转化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胁迫,如盗窃后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
三、聚众“打砸抢”
组织多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若致人重伤、死亡,则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四、加重型抢劫罪
包括以下八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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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 :进入他人住宅实施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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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抢劫 :在地铁、公交车等场所实施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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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机构抢劫 :针对银行、金库等金融机构实施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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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劫或数额巨大 :累计实施多次抢劫或单次抢劫金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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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实施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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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以军人、警察身份实施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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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抢劫 :使用枪支、爆炸物等危险工具实施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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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军用/抢险物资 :针对军队、救灾等特定物资实施抢劫。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加重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