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 故意 ,而非过失犯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故意与过失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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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 :明知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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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 :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危害结果,或虽预见但轻信可避免。
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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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危害性 :行为人在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时,应当意识到这些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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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或放任结果 :即使因醉酒影响判断,行为人仍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害,且主观上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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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 :若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完全丧失判断能力,则可能认定为“原因自由行为”,但这种情况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三、与过失犯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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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与结果犯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行为即构成犯罪,不依赖具体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需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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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素差异 :危险驾驶罪要求主观上有明确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要求主观上存在过失(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主观方面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