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危险驾驶的判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核心标准包括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校车/客车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等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均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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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即构成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最常见的情形。若含量超过150mg/100ml,可能面临更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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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竞驶:在道路上超速、频繁变道或进行“飙车”等行为,且情节恶劣(如闹市区、高速路等公共场所),即使未引发事故,也可能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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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或客车违规:从事校车、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载(如额定乘员20人实载30人)或严重超速(超规定时速50%以上),直接威胁乘客安全,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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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违规运输:未按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如无资质、超载或路线违规,一旦危及公共安全即符合定罪条件。
判定时还需综合考量行为人主观故意、驾驶环境及潜在危害。例如,醉驾者明知酒精影响仍驾驶,或追逐竞驶者故意挑衅他人,均加重情节。避免危险驾驶,既是对法律的遵守,更是对生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