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户籍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户口登记义务、登记机关职责及办理流程,核心内容包括 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登记原则、出生/死亡申报时限等,由公安机关统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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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义务与范围
所有中国公民及境内居留的外国人、无国籍者均需依法登记户口,现役军人由军事机关单独管理。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派出所或乡镇政府具体执行,单位或合作社需协助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
登记方式与效力
户口以“户”为单位,户主负责申报。城市每户发放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放,登记簿和户口簿具有法定身份证明效力。 -
关键登记事项
- 出生登记:婴儿须在出生后1个月内由户主或亲属向常住地申报,弃婴由收养机构办理。
- 死亡登记:城市需葬前申报,农村限1个月内,暂住地死亡需通知常住地注销户口。
- 常住原则:公民仅能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禁止重复登记。
该条例通过系统化管理保障人口数据准确性,是公民享受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基础依据,需严格遵守时限与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