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全文的核心内容是规范户口登记与管理,明确公民权利义务,并确立公安机关的主管职责。现行法律以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为主体,涵盖出生、迁移、变更等全流程登记要求,强调户籍证明的法律效力,同时针对违法行为设定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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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登记原则
所有中国公民必须依法登记户口,现役军人、在华外国人的登记另有特殊规定。户籍管理以户为单位,由公安机关主管,城乡实行差异化的户口簿发放制度(城市按户发放,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 -
登记类型与程序
- 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申报,弃婴由收养人或机构办理。
- 迁移登记:跨辖区迁移需办理迁出/迁入手续,农村迁往城市需提供录用证明或准迁证。
- 死亡登记:城市葬前、农村1个月内注销户口,暂住地死亡需通知常住地注销。
- 变更登记:姓名、婚姻状况等变动需申报,未满18岁者由父母代办姓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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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现役军人入伍、被逮捕人员、假释/缓刑者迁移需经特定机关批准;临时暂住超3日需申报登记,旅店需设置旅客登记簿。 -
法律责任
虚假申报、伪造户口证件、冒名顶替等行为将面临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户籍机关发现犯罪分子需移交司法机关。
提示:户籍登记涉及公民身份证明与社会福利,需确保信息真实并及时更新。具体操作可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查阅最新政策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