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户口登记第六条规定

常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人一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且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具体说明如下:

  1. 常住人口登记原则

    公民的常住户口登记以经常居住地为依据,即以实际长期居住地为准。

  2. 一人一户原则

    每个公民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不得重复登记。

  3. 特殊情况处理

    • 若公民在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集体宿舍居住,需根据单位规定登记;

    • 若因工作、学习等原因离开原居住地超过半年,需办理迁出手续。

该规定旨在维护户籍管理的规范性和公民身份信息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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