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我国户籍管理的重要法规,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总则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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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服务社会主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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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主体 :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户口登记工作,乡镇(含公安派出所)为具体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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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管理 :现役军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特别规定办理。
二、登记对象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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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位 :以户为单位,涵盖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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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协助 :机关、团体、企业等可指定专人协助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三、登记簿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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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册发放 :城市/设派出所的镇每户发1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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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凭证。
四、法律依据
该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全国户籍管理制度,标志着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