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户口迁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户口迁移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核心规定

  1. 收养关系户口登记

    《民法典》第1106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2. 其他户口变动登记

    其他如分户、并户、失踪等情形引起的户口变动,仍需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具体程序参照《户口登记条例》。

二、户口迁出与迁入要求

  1. 迁出手续

    • 需提前向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领取迁移证件并注销户口。

    • 农村转城需持有录用/录取证明或迁入地准予迁入证明。

  2. 迁入手续

    • 城市迁入:持迁移证件、居住证明(如房产证)、身份证等材料,在3日内申报迁入登记。

    • 农村迁入:需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同意证明,以及住房产权证明。

三、法律依据

户口迁移的具体操作以《户口登记条例》为依据,包括迁出、迁入时限及所需材料等细节。

总结 :民法典仅明确收养关系户口登记的特别规定,其他户口迁移事项仍遵循《户口登记条例》执行。建议办理时咨询当地公安机关获取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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