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户口登记的规定主要涉及收养关系中的户口登记、户口变更与注销、分户条件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收养关系中的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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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前提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需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但仅凭收养协议或事实无法办理,必须持有收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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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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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机关审核收养证等材料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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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户口等级分为原始登记和迁移登记,具体由收养人向户籍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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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口变更与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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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如姓名、住址等)时,需由户主或本人申报,经审核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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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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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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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原户籍地需申报迁出登记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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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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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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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年(满18周岁)且独立生活,有固定收入和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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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已婚子女与父母分户时,需共同居住满一定年限(如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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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包括分户申请表、收入证明、居住证明等,由户主向户籍地申请。
四、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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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管理机关 :由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等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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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户口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规定综合了《民法典》与《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条款,确保户口登记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