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例》第五条的核心司法解释明确:户口登记以“户”为基本单位,遵循“共同居住、独立生活”原则,并规定了户主的确立条件。 具体包括三类情形:同主管人共同居住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本人为户主)、单位集体户口可共立或分户。该条款为户籍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直接影响分户、立户等实务操作。
户口登记的核心原则是“实际居住状态决定户籍归属”。例如,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且居住在同一住所的,必须登记为一户;而单身人士或符合分户条件的(如离婚后单独居住),则可独立成户。农村与城市的分户规则存在差异:农村允许已婚子女无独立房产分户,而城市需严格满足“合法固定住所”条件。
单位集体户口的灵活性体现在“共立或分户”的选择上。机关、学校等集体宿舍的居住者,可根据管理需求统一登记或按实际居住情况分户,但需由单位协助办理。这一规定平衡了集体管理与个体登记的便利性。
分户的合法性审查是关键。司法解释强调,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得作为分户依据,而离婚、房产分割等事由需提供法院判决或产权证明。实务中,公安机关需核查居住真实性,避免“空挂户”等违规操作。
提示: 户籍变动涉及多项证明材料(如房产证、婚姻证明等),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派出所。随着户籍制度改革,部分细则可能调整,但第五条的核心原则仍为现行操作的法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