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变更姓名的程序,核心在于区分未成年人(需父母或收养人申请)与成年人(需本人申请)的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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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未满18周岁者需由本人、父母或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确保变更行为符合其**利益。 -
成年人姓名变更
年满18周岁后,公民需自行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强调个人自主权,避免他人(包括亲属)代为决定,保障成年人的姓名权自由行使。 -
统一登记原则
无论年龄阶段,变更均需通过户口登记机关完成,确保流程合法合规,防止滥用或随意更改姓名,维护户籍管理的严肃性。
理解该条款有助于依法办理姓名变更,同时注意不同年龄段的申请主体差异,避免因程序错误导致手续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