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实际出资也可能被认定为股东,但需满足公司章程记载、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且股东权利可能因未出资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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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优先:股东资格认定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等具有公示效力的文件为准。即使未实际出资,只要被登记为股东,法律通常承认其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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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实缴,仍享有股东资格。但若出资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公司可催缴或限制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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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未出资股东虽保留资格,但其分红权、表决权等可能被限制。例如,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其利润分配或新股优先认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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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若股东既未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经营或行使权利(如冒名登记),可能被否定股东资格。
提示:股东身份的核心在于法律形式而非单一出资行为,但长期未履行义务可能引发除名风险。企业应规范章程约定,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