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人并不当然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身份需满足代持协议有效、实际出资且行使权利、其他股东过半数知情且无异议等条件,否则仅能通过债权关系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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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认定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需真实有效,若存在规避法律等无效情形(如禁止性主体代持),则无法主张股东资格。仅有出资事实不足以确认股东身份,需结合是否实际参与决策、分红等股东权利行使行为综合判断。 -
显名化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实际出资人需证明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知情其出资事实且对其行使权利未提出异议,才能请求登记为股东。标准从“明示同意”放宽至“默示接受”,但完全隐名且未显名者仍无法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
权利受限性
未显名的实际出资人无权直接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对股权的强制执行,亦不能以股东身份提起代表诉讼或行使知情权,仅能依据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债权性权利。
总结:实际出资人是否被视为股东,核心在于代持合法性、权利行使外观及其他股东态度,三者缺一不可。隐名投资需谨慎权衡法律风险与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