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股东资格证据需结合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优先适用对外公示材料,内部争议则侧重实际履行情况。具体证据类型及适用原则如下:
一、核心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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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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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 :记载股东姓名、出资额及编号,是内部关系认定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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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信息 :对外公示的股东名单,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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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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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记载股东权利义务,对外具有公信力,是确定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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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协议/协议 :证明股东实际出资及权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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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明书与验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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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明书 :记载出资额、日期等,需配合银行转账凭证等间接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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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 :银行入账单、询证函等,可辅助证明实缴出资,但存在瑕疵时可能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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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账记录
- 需备注“投资款”等字样,结合财务记载(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使用,部分法院要求补充其他证据。
二、证据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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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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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关系 :优先适用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因其具有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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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关系 :若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冲突,原则上以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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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与实质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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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 :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公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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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要件 :实际出资、参与经营管理等,用于补充或推翻形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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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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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组合 :单一文件(如出资证明书)通常需结合银行转账、验资报告等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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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排除 :若验资报告存在虚假,可能影响出资证明书的效力。
通过以上证据及原则,可系统判断股东资格,需根据具体纠纷类型灵活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