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营业执照上标注的“负责人”并非法人,因为分公司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负责人若在非授权范围内活动,需承担相应个人责任。
分公司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负责人与法人的本质区别。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财产和民事责任能力,其名称、章程均依附于总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仅代表总公司授权管理该分支机构的自然人,而非法定代表人。例如,分公司违规经营时,负责人与总公司法人可能被共同追责,但责任主体仍是总公司。
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的核心差异体现在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权利,而分公司负责人仅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若营业执照标注“法定代表人”,则对应主体为独立法人;标注“负责人”则指向分支机构。实践中,总公司法人与分公司负责人可为同一人,但法律身份仍严格区分。
分公司的“负责人”不等同于法人,其权限受限于总公司授权。企业在设立或变更分支机构时,需明确区分两者概念,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