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形下需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关键情形包括: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简易注销承诺不实等。 新《公司法》明确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条款,若股东行为导致公司或债权人利益受损,可能面临债务连带清偿、赔偿责任甚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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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股东利用控制权逃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一人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将连带清偿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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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责任瑕疵: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需补足出资并赔偿公司损失;设立时其他股东对瑕疵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未缴足出资的,转让方需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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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与清算责任:股东抽逃出资需返还资金并赔偿损失,严重者面临罚款;公司解散时未依法清算导致财产流失的,股东需连带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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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承诺不实:股东在简易注销中虚假承诺债务已清偿的,需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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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董事行为:控股股东指使高管损害公司利益,需与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示:股东应严格履行出资义务、保持公司财产独立、避免滥用控制权,以规避法律责任。公司治理需合规,重大决策需书面留痕,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