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司法解释是解决公司股东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依据,核心在于明确责任主体、出资方式合法性及加速到期规则,尤其注重保护债权人权益与公司资本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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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与诉讼资格
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均可起诉瑕疵出资股东。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协助抽逃出资的高管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
出资方式合法性争议
非货币出资(如股权、债权)需满足“可估价、可转让”条件,新《公司法》明确其合法性,但需经评估作价。以无权处分财产出资的,参照善意取得规则处理。 -
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的认定
瑕疵出资包括未按期足额缴纳或非货币财产未评估/过户;抽逃出资则表现为验资后通过虚假交易、关联交易转出资金,两者均导致资本不实。 -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
认缴制下,股东通常享有期限利益,但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可主张加速到期,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原告提供合理怀疑证据后,被告股东需自证已履行出资义务,这一规则有效解决隐蔽性抽逃行为的举证难题。
股东出资纠纷的妥善处理,既维护市场诚信,又平衡各方利益。企业应规范出资流程,债权人需善用司法解释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