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起诉股东出资纠纷的核心在于:其他股东可作为原告直接起诉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但需明确诉讼性质属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而非“股东出资纠纷”,前者为自身利益而诉,后者为公司利益而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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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性质的区别
股东出资纠纷通常由公司作为原告,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而股东直接起诉其他股东的情形,需基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例如其他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间接损害自身股权价值。 -
常见出资违法行为
包括虚假出资(如伪造验资证明)、出资不足(实物资产估值远低于约定)、逾期出资(未按期缴纳)及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违法转移出资)。这些行为可能直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
起诉的法律依据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利益受损股东可要求违规股东赔偿损失。若公司怠于起诉,符合条件的股东还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需履行前置程序(如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未果)。 -
实务中的难点
需证明出资违法行为与自身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例如举证公司因出资不足导致经营困难、股权贬值。诉讼中可能涉及评估出资瑕疵的实际影响。
股东直接起诉其他股东出资问题需聚焦“损害股东利益”而非单纯出资违约,举证责任和诉讼策略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