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政策,退伍军人安置及待遇规定如下:
一、安置方式与经费保障
-
安置制度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相结合的安置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
接收单位义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招录时需优先安置退役士兵,且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时,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经济补助与税收优惠
-
自主就业补助
-
退役义务兵:一次性退役金+地方经济补助≥安置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0%。
-
退役士官:在义务兵补助基础上,每多服1年增发5%。
-
免税政策:一次性退役金及地方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
-
税费减免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营业税、增值税等,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可上浮20%)。
三、其他补贴与优待
-
生活保障
-
农村退伍军人免征营业税,家属可享同等待遇。
-
60岁以上退役军人每月发放15元老年生活补助(需满足特定条件)。
-
-
医疗与住房支持
-
慢病患者可获最高5000元医药补助。
-
退役士兵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可转移至安置地社保机构。
-
四、特殊群体保障
-
残疾军人 :一级至四级残疾可获护理费、伤残抚恤金等,最高残疾抚恤金为入伍前工资的1倍。
-
烈士子女 :优先安排工作,且享受工资福利不低于原单位水平。
五、政策依据
所有政策均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核心依据,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