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冲减
研发废料的处理需要根据其性质和用途进行会计处理,具体规则如下:
一、研发废料收入与研发费用的抵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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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抵销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款,企业研发活动中产生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若当年研发费用不足以完全抵销,则加计扣除按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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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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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抵减 :研发废料销售时,直接冲减当期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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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步处理 :
a. 废料入库时:借:原材料-废料,贷:生产成本(红字);
b.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其他业务收入-废料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c. 结转成本:借:其他业务成本-研发废料,贷: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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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处理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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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料入库
假设研发废料入库成本为10万元: $$借:原材料-废料 100,000$$
$$贷:生产成本 100,000$$ -
废料销售
假设销售金额为8万元,增值税率为13%:
$$借:银行存款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废料收入 80,000$$ -
费用冲减
假设当年可抵销的研发费用为15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研发废料 80,000$$
$$贷:研发费用 80,000$$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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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时点
废料销售需在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而非生产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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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核算要求
需准确分摊试制品与量产产品的成本,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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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性
确保收入和成本的核算符合税法规定,避免因核算错误影响申报。
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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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料未实现销售 :需先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研发废料”科目核算,待实现销售后再转入“原材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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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料用于其他用途 :若废料未销售或用于其他项目,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会计分录。
研发废料收入需通过特定会计分录冲减研发费用,同时需符合税务处理规范,以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